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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1010117

一、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56250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,善盡職責及履行契約義務,以免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處罰,請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,於招標文件提供廠商相關法令,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或開工前檢附切結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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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市府分類: 一般行政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19-03-08
  • 發布日期: 2016-03-02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
  • 點閱次數: 8792